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人社〔2024〕32号)文件精神,牧野区根据岗位需求长期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公益性岗位设置要求和实际岗位需求,开发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劳动保障等辅助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当年经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监测户等家庭中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曾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30岁以下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注:1994年7月1日以后出生,含7月1日,出生日期以本人身份证为准) 安置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条件审核、组织体检等程序进行。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实行现场报名,符合条件人员携带以下相关资料,按照递交资料、资格审查等程序进行。 携带资料:已填写的报名表,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符合招聘条件第二条中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全过程。报名人员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立即取消其安置资格。 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体检完成后,将在牧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众号对拟安置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形式管理,安置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发放工资。实行考核机制,经年度考核合格者可续签合同;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用人单位可终止合同。 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到期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合同,停发一切待遇; (一)违规取得公益性岗位安置资格的,解除合同并追缴违规获取的补贴。 (二)自主创业并取得营业执照、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四)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有存在需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大学生公益性岗位报名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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